有人加速将所持债券转换为股份,减轻发行公司支付利息的压力;另一方面该条款可部分提高转股价格,以此来减少流通股股东利益遭受的损失,并减缓股东抛售避险的动力。另外,可增加利益分享条款,即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后,如果转股比例达到一定比例或者所募资金投向的项目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还有一定剩余后,对一定时间内持续持有公司股份的流通股股东定向支付股利。其合理性在于,这些股东为维持公司股价稳定,吸引转债持有人将债券转换为股份承担了股价下降的风险,对公司募集资金的活动和完成特定项目投资的活动作出了专门贡献,根据义务与权利相统一的基本原理,理应获得相应的收益作为补偿。其功能在于,一方面鼓励流通股股东持有公司股票,减缓股东抛售股票的冲动;另一方面通过利益分享的方式弥补流通股股东因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遭受的损失,减轻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流通股股东利益的冲击;更重要的是由于在条款中反映了公司鼓励流通股股东持有公司股票的意思,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利益和意志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