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document released in February 2000 by four government ministries (th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Ministry ofFinance, Ministry of Labor, and Ministry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Industry).
(三)日本的企业年金市场化运营模式
国外现行的企业年金的运营模式主要有适度集中模式、零售模式和信托模式三种。而日本在企业年金制度设计之初,参考了美国的做法,采取的是在信托银行和人寿保险公司实施全线服务的信托模式。与其他形式相比,信托具有保护受托财产不受委托者和受托者破产风险影响的机能,保障了企业年金的独立性与完整 性,这是其他方式都不具备的优越性。另外,信托管理的长期规划性与企业年金长期投资的特征比较吻合。同时,信托方式可以根据相关者的合同相当自由地设计制度,提供多方面的信托需求,因而即使是小规模企业也可以利用。
考虑到在企业年金建立的初期,应当以具备一定资格条件的金融机关负责展开全线运作,使运营制度的窗口与信用度较高的金融机构一体化,以促进上述方法产生更好的效果,日本的企业年金市场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被信托银行和人寿保险公司占领。从1990年起,投资顾问公司参与了资产运作。目前,信托银行、人寿保险公司和投资顾问公司三种业务形态在年金运作方面展开了自由竞争。
日本的企业年金制度运营的一大特征,是代表所有受托公司的总干事公司将企业年金资产运用以外的制度管理、运营业务总括起来,一并执行的总干事制。这种做法不仅有效,而且在制度的普及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总干事公司负责的主要业务有:归集和分配资金、支付和汇总原资金、总括运用情况,并以此为 基础撰写报告书、管理加入者和受益人、财政决算和财政再计算等。另外,除总干事外,如果总干事公司是信托银行,则选定一家人寿保险公司作为副干事公司;如果总干事公司是人寿保险公司,则选定一家信托银行为副干事公司。副干事公司负责对该行业的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