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和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等);
2.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新车首次投保交强险应提供新车购置发票复印件,待新车取得牌照和行驶证后,应到保险公司进行批单变更)。
3.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按规定一次性支付保费。
4.获得保险公司出具的正式保单和保险标志后,将保险标志贴在车辆的规定位置上。
第三招:张贴标志按照《道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依据《道法》第95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并按《道法》第90条和《四川省<道法>实施办法》第33条第1项规定罚款20-50元。违法累积记分记1分。
第四招:不要重复投保
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按照保险学基本原理,购买多份等于重复投保,将来发生损失,赔偿的限额以一份为限,每张保单只能按比例赔偿,因此没有必要买两份或者两份以上的交强险。若投保人需要获得更高的责任保障,可以选择购买不同责任限额的商业三者险。
第五招:不能随意退保
交强险保单一旦生效就不能随意解除。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在下列三种情形下,可以退保交强险:
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第六招:分项限额
交强险的分项限额是指:
1.在被保险人有责的情况下:(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2.在被保险人无责任的情况下:(一)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三)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以上各项限额之间不能相互弥补赔偿差额,例如,当财产损失赔偿超过限额时,其超过部分不能用医疗费用赔偿或死亡伤残赔偿来补充。
第七招:除外责任
交强险各分项限额下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况有: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它各种间接损失。
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