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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清二手房避税风险

2006-10-30 14:14:16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 评论:0 条 浏览: ~我要投稿!

  个别公司提出的“避税”方案存在很大风险,购房者不要轻易相信

  近4万元高额税费使买主放弃购房

  在国企工作的李先生于1998年在洋桥附近购得一套房改房,建筑面积75平方米,两居室,一家三口居住,但最近李先生想把自己年迈的父母接过来居住,这样也便于照顾。五口人住在两居室里显然环境差了些,为此,李先生决定把房屋出售,然后到郊区购置一套大三居来改善居住环境。今年4月,李先生把房屋委托给某经纪公司代为出售,李先生报价为5300元/平方米,总价为39.75万元。

  6月20日,李先生与在私企工作的刘女士初步达成购房意向。但在计算应缴纳税费时双方陷入了尴尬局面,李先生的房屋虽是1998年购买的,但其产权证上的时间却是2004年,恰好在两年内出售房屋全额征收营业税的范围内。而且从6月15日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开始与房产过户挂钩,朝阳、东城已开始试点。

  经过计算,该房屋如果上市交易,李先生应该缴纳营业税1.9875万元,即39.75×5%=1.9875(万元);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售房款-住房建筑面积×4000元/平方米-合理费用)×20%,即(39.75—75×4000元/平方米-合理费用)×20%=1.95万元。面对这将近4万元的高额税收,买卖双方都不愿意承担,经过一个小时的谈判,最后终于以买方放弃购买而告终。

  中介公司推出“合理避税”服务

  针对上述情况,京城不少中介公司提出了所谓的“合理避税”方案:以租代售、租售同步、延迟交易过户等。

  其中,以租待售比较常见,即:如果业主出售的是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房屋(时间以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为准),按规定是要全额征收营业税的,为了避税,买卖双方可以先签订一份租赁合同,买家先以租房的形式居住在该房屋内,等到购房时间超过2年期限后,买卖双方再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

  另外,在一些交易中,有人还采取签订阴阳合同的方法避税,买卖双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针对主管部门签订的合同,采用以区域指导价来计算销售价的方法,以此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另一份是真实的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该合同是按照双方交易的实际成交价格签订的。

  认识“合理避税”风险

  北京亿中律师事务所王京平律师提醒,作为二手房交易的双方必须意识到所谓“合理避税”存在着不小的法律风险。

  王律师称,现实中某些所谓“合理避税”手段,实为交易双方以所谓“合法的形式”减少或逃避应纳税款的行为。交易双方采取“以租代售”方式减少或规避应纳税款的行为,对于交易双方都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对于“出租人”(实为出卖人)而言,承租人拥有随时解约的权利,若“承租人”(实为买受人)在租赁期内由于经济状况、房屋价格等因素不再承租房屋的,请求解除双方所签租赁合同,出租人出售房屋目的即无法实现。

  对于签订阴阳合同的情况,链家专业人士认为,对卖方来说存在的风险是,买方很可能以在房地局备案的合同为要挟,在办理完过户手续后,要求卖方降低房屋出售价格。对于买方来说存在风险是,如果在过户前缴纳了房款,而卖方违约不卖,却只赔付以给房地局签订的合同中表示的价格,买方没有充分证据,会遭受大额损失。

案例解答

  面积超140平米需缴所得税

  安女士:我看中一套二手房,三室二厅二卫,145平米,卖主已入住两年半。我打算下周签成交合同,请问按目前有关规定,除了付房屋成交额以外,要付哪些税?

  律师答复:来信所述房屋面积超过140平米,不属于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之列。买方除了付房屋成交额外,主要交纳:(1)契税:成交价的3%;(2)合同印花税:成交价的0.5‰;(3)房地产权属证书印花税:5元;(4)其他杂费。卖方主要交纳:(1)营业税(含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屋成交额减去原购买房屋价款后所得差额的5.5%;(2)合同印花税:成交价的0.5‰;(3)个人所得税,此次转让净所得的20%;(4)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扣除项目金额之和(购进价、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税率。

  只签合同不过户风险极大

  张先生:我想买朋友的一套二手房,我朋友说,为了避免缴营业税,我们可以先签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待房产所有权满两年后,再办理过户手续。请问这种做法有没有风险?

  律师答复:根据规定,凡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应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住房以其契税完税证明或契税核定证明注明的时间作为购买住房的时间。未能提供契税完税证明或契税核定证明的,购买住房时间为房屋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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