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 尹超 实习记者 千锦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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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改第一稿)》(以下简称为《修改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修改稿》中对“夫妻双方财产知情权”增加了可操作性条款——在婚姻存续期间,妇女有权了解配偶的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针对这一条款,南京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殷建新认为,虽然婚内夫妻双方的各自财产收入被视为共同所有,但在“知情权”上国家大法缺少明显的可操作性,“比如奖金、加班费或其他可‘有效’隐藏的投资如股票、基金等”,因此明确妻子的“调查”权利,并从法律上赋予银行等单位的“协助义务”是一种进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