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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强调卖者有责尤为重要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8-04-16   浏览:   字体:[ ~我要投稿!


  就在民生银行QDII产品因巨亏而遭受清盘后,近日东亚银行理财产品发生巨亏又引起轩然大波,两个理财产品的“惨不忍睹”加之年初以来银行理财产品一系列令人失望的“零收益”、“负收益”,不少投资者在损失了真金白银、深切地意识到“风险”二字分量的同时,也对产品的宣传方式和信息披露提出质疑。 字串5

  近年来,伴随我国经济发展,百姓财富意识的增长使得投资理财需求大大增加,快速发展的银行理财市场日渐成为投资的重要渠道之一。2005年,为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管部门发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强调商业银行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并公布理财计划投资的详细情况。三年来,《办法》和《指引》为加速发展的银行理财市场提供了政策保障,在促进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银行理财市场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诸多问题。 字串4

  一位银行业人士指出,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本着“买者自愿、风险自担”原则,从理论上说,一旦发生风险,银行没有理由承担相关责任,也就是说,投资者的财富缩水现象不应归责于银行。然而,当前我国国内银行理财市场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投资者理财知识相对匮乏,风险意识薄弱,加之不少银行在理财产品设计、销售、信息披露等多方面还存在不规范,在产品推介时存在“重收益、轻风险”的现象,理财产品说明书常常突出产品“优势”和“预期收益率”,而不重视风险提示,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也常常强化“预期收益率”,甚至为了自身收益“诱导”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致使投资者在“只见其利、不见其弊”的情况下购买,一旦发生财富缩水现象,投资者对银行产生质疑和不信任,将亏损责任归咎于银行也就不难理解了。 字串3

  业内人士指出,由于商业银行具有天然的专业优势和在银行理财产品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所以,有必要进一步强调商业银行的责任意识和“卖者有责”原则,切实保护好投资者的利益,加强信息披露、充分揭示风险。面对当前银行理财产品给投资者带来“财富缩水”现象,为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银监会办公厅日前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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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仔细观察不难发现,“细致、可操作”是《通知》的主要特色,这一特色也从实际操作层面对“卖者有责”提出了要求。《通知》是对《办法》和《指引》从健全产品设计管理机制、建立客户评估机制、加强产品宣传与营销活动的合规性管理、做好信息披露、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严格理财业务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全面细化。尤其是在信息披露上,细化力度得以强化,《通知》中"商业银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客户提供理财产品账单、市场表现情况报告、收益情况报告,做好信息披露,充分保障客户金融信息知情权"等许多细化的要求令未来银行理财产品在操作上有章可循。此外,《通知》从细化政策和部署检查两方面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管。银行业人士指出,"细致、可操作"将以更加清晰、明确的要求力保曾经发生的许多"不规范操作"现象今后不再发生。 字串6

  从银行自身角度来说,“卖者有责”也要求银行应更加主动地将投资者教育放到与产品营销同等重要的地位,认真做好理财产品的风险提示,培养投资者的风险意识。长远来看,只有保护和规范了市场,保护了投资者利益,才能真正实现银行与投资者的共赢;也只有拥有稳定的理性投资客户群,银行才不会在风险面前处于被动,在失去投资者信任的同时失去自身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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